第十三条

有效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征收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邮政企业应当采取安排过渡场所等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