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