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邮政设施产权主体应当对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乡镇固定自有邮政营业场所的正常运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