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十六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主体负责运行维护;(二)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主体负责运行维护;(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的,使用人为运行维护主体。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