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