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工程施工、建筑拆除、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等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