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在用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二)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在考点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三)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未经处理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四)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期间,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活环境污染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