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采取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荒漠化、沙化。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审批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