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

(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