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四)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