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逐步设置村邮站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或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场所可以设置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的建设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