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村镇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邮政服务设施。

火车站、机场、港口、大型汽车站、大专院校、城市社区、风景名胜区、宾馆等公众服务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