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