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