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四)非法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五)走私或者经营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