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