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六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年度报告、注销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