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五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事先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收寄的快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