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四条有效邮政企业以外的在本省范围内经营的快递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其企业法人授权,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不得再行设置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出具下列材料:(一)快递企业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有与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四)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相关证明;(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