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邮政企业以外的在本省范围内经营的快递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其企业法人授权,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不得再行设置分支机构。

办理备案时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快递企业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

(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四)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相关证明;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