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快递服务,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