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邮政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到户服务时应当佩戴邮政专用标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准许邮政从业人员进入并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