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其营业场所、投递场所内设置供用户租用的专用信箱。租用专用信箱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