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邮政企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其营业场所、投递场所内设置供用户租用的专用信箱。租用专用信箱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