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宅院落、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其主出入口设置收发(传达)室或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已安装信报箱的,平常邮件实行插箱投递。给据邮件由用户签收,用户委托的专人和专门机构代为签收的,视为用户本人签收。
住宅楼房和院落尚未设立信报箱的,可投交到收发(传达)室或物业管理部门;没有收发(传达)室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可投交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
寄达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村地区的邮件,邮政企业应当投递到村邮站或与村民委员会商定的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寄达少数民族地区和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邮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