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九条有效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标识、本地邮政编码,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