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地区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