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