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