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转运、区域分类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鼓励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