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监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电子商务、餐饮等行业和大型商场、超市等经营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播、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机关事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