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健全综合考核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