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容器或者站(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