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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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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