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