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提供网络投诉、举报途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