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处理单位发现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