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