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