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挂牌表扬等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