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挂牌表扬等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