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舆论监督。

车站、公园、商场及公交、出租车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