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指南,明确分类指导目录、标志、标识、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