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倡导单位、家庭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减少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使用,推广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可替代产品,通过买卖、租赁、互换、赠与、出借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