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使用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开展用气安全宣传,增强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及事故预防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燃气设施保护、用气安全、节约使用等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