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