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可以终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