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处置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收报告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