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供用气条件等内容,向社会公示营业网点、营业时间、服务和投诉电话以及抢险抢修电话;

(三)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依法保护燃气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对瓶装燃气施行智能化全流程追溯和实名制管理;

(五)接到用户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公开承诺时限办理;

(六)接到用户报修,在二十四小时内维修。接到燃气泄漏报告时,指导用户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统一配送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以及配送车辆,并加强对配送服务人员和配送车辆的管理,完善配送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