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