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区建设、城市更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充分衔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合理的更新改造资金共担机制,有效推动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