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有效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修建道路、管道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