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