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消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