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